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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由于受到“全能政府”理念的影响,西方很多国家出现了行政权不断膨胀的趋势,行政机构也日益庞杂,但是行政权的膨胀并未随之提高行政效率与行政质量,反而由于机构臃肿、办事拖沓,降低了行政效率,影响了行政质量。这种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引发了政府公信力危机。针对这一状况,西方国家逐渐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及其弊端,并积极进行相关改革。在政府改革过程中,公私合作理念是核心理念。这一理念始于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并迅速发展至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机关与民间力量的合作行政。合作行政通过引进民间的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经验,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也激发了传统公共产品服务提供领域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作用。在我国,合作行政可以认为开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随后也逐渐在公共管理领域得以应用。然而,由于缺少法律层面的规制、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机关对私主体监督不力以及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程序等问题,合作行政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种种问题。同时,由于法律发展的滞后性特征,合作行政的发展也不断挑战着传统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理论。以上实践和理论双方面的问题阻碍着合作行政的继续发展。因此,为了合作行政的有效运转,对其进行研究并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对其加以规范和指引是十分必要的。然而,随着合作行政的不断发展,公私合作的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规制和理论研究的难度。出于对规制成本与规制效果双方面的考虑,对众多的合作模式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合作类型的特点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或者理论研究则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本文以合作行政的类型化研究为视角,以期通过制度的构建与理论的完善来对合作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