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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是目前犯罪的绝对高发主体,绝对比率也呈明显上升态势。而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复归上与少年司法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而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新增了“刑事和解”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却并未进行有效衔接,而采混合模式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与成年人的和解程序合为一体,忽视了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导致立法与实践存在诸多冲突与矛盾。本文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为基本立场,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单列以及相关程序设计的构想,以求获得更良好的实践效果。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概述。通过介绍支撑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和特征进行界定,从而分析少年司法与刑事和解之间一致的价值取向,找到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第二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现状与问题。介绍与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历史发展与实证现状,从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目前的困境与问题,认为在立法方面、过程以及和解效力上均存在不足,为下文提出制度的建构提供思路、指明方向。第三部分,域外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典型模式与效果评价。通过比较分析,对澳洲、欧洲与亚洲具有代表性的地域采用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少年司法)模式进行总结,归纳采用不同模式在各地取得的相应的效果评价,并提出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借鉴建构。针对我国国情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刑事和解的程序设计,建议以“专门——教化”模式为追求,并以事实为基础,衔接各项已有制度,对少年司法提出了以和解为核心的一体化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