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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往同类研究虽然比较多,但或在范围上比较大,把法学的转型与法律教育一并论述;或在时间跨度上比较长,论述的内容包括了清末与民国时期。故以往研究成果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完整、不够准确。本文着力考察中国近代法律创建时期的基本史实及相关问题,借以深化对该问题的认识。 本文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课题的研究状态及选题的学术目标和现实意义。本文旨在论述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这一主题,意图比较明确地描述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基本过程,并试图阐明与此相关的一些学术问题,如如何确定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开端问题。笔者认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以1901年清末新政以后的全面社会变革为基础,在此以前的零星法律教育不能成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起始点。以往在相关研究中将留学海外(特别是留学日本)的法政留学生,作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一部分的归类是不准确的。虽然这些留学生规模较大,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包括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归根到底,他们不是中国近代新教育体制的产物,不能构成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主体。 除导论之外,本文主要分五章来阐述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中的重要问题,这些问题分别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背景、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创建中的学校与课程、法律教育创建时期的教材与书籍、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的教师与学生及近代法律教育的检验——清末的全国法官考试,以及近代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的非专业法律教育。 第一章主要从中国古代的律学发展与法律教育、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的变革、近代社会与教育体制的变革、法学教育思想与法律教育的引入、法政留学生、近代法律教育的指导者——张之洞等方面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历史背景。第二章主要对近代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的主要学校,包括京师法律学堂及全国各地方法政学堂,以及大学专业法律教育的基本情况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第三章主要对于在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即从1901年到1911年这十年中的法学教科书以及相关法学书籍的写作、编译和出版情况作了初步的归纳总结。第四章主要对于这一时期的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学生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第五章主要通过对清末全国法官考试的描述,以彰显近代法律教育创建时期的法律教育成果,并对近代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非专业法律教育情况作了比较深入的论述。这方面的研究是以往同类研究成果中所没有论及的,是本文有特色的部分。 本文通过比较系统地考察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过程,基本理清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过程中的基本脉络,也于以往思考的问题得出了一些结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以培养新型法律人才为目的,以新型的制度保障为依托,以新式的教育机构为场所,以新式的法学理论为教学内容,这些都是构成创建的条件。故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创建的开端定为1901年。笔者认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创建具有四个明显特点:有针对性、现实性、超前性和多样性。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促进了法制变革、改变了法律环境、增强了社会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