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社会资本方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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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毫无疑问在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中继续扮演着重要课题,而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注定成为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工具。1目前,该模式已经从一项普通的经济改革政策逐渐上升至国家立法。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PPP条例意见稿》),标志我国PPP法律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纵观PPP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总体呈现“内热外冷”的局面,即政府积极推动,社会投资方参与性较低,形成主体间能动性不匹配的尴尬态势。各种缘由不一而足,但仍可归结于我国严重欠缺对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因此,如何有效保护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是 PPP模式有效并持久推进的核心问题。本文将尝试交叉运用法理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采取价值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和批判等研究方法,对 PPP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从法学视角出发,本文既有对PPP所涉理论基础的考据,又结合了对国内外PPP法律文件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分析,试图提出依靠公法路径和私法路径两大主线,作为PPP社会资本方权益的最佳保护手段,并为我国 PPP立法中相关制度建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  第一章PPP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理论基础,主要考察PPP项目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社会资本方的主体定位。PPP项目中的主要参与主体有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法学研究最基础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我国学界对此议题争论已久但尚无定论。本章在对现有学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从PPP的目标实现和便于PPP实践操作为原则、借鉴德国双阶段理论将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的主张。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公私双方的法律关系可以归属为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政府方在项目识别、准备和采购阶段的管理职责的履行。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后,公私双方基本可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在充分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私法规范解决项目中所存在的问题。社会资本方的主体定位主要涉及社会资本方的范围界定。对国内外法律文件中社会资本方的范围进行分析和归纳后发现,我国不同法律文件对社会资本主体的界定存在些许差异。再通过分析我国PPP发展现状,本文肯定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的特殊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对自然人能否成为社会资本方的延伸思考。最后,对PPP中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特殊性的分析,引出通过以限制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公法路径和以加强公私双方契约化保障的私法路径,确定围绕两者结合而成的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模式展开详细论述。  第二章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公法路径。我国 PPP项目中存在行政权力主体多元化和权力行使缺乏正当性等系列问题,造成社会资本方在 PPP项目中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因此,应当强调对PPP项目中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PPP中蕴含了多项公法因素,公法对于PPP的规范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公法路径的适用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政府多重角色在 PPP中的冲突,具体表现为政府要同时承担公共管理者和交易合作者两类截然不同的角色,如同“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对立关系。该冲突既是行政权力扩张和滥用的原因之一,其结果也会给政府信用和社会资本方权益带来消极影响。协调政府角色冲突的方法包括主体路径和行为路径两种。主体路径,通过政府授权实施机构作为 PPP项目合同签订方的方式,有效隔离政府的多重角色;行为路径,通过政府权力和合同权利的有效转化,将政府多重角色的行为进行有效分界。PPP中政府的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监管权、介入权和社会资本方选择程序中部分行政权力,需要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进行全面规范。  第三章私法路径之一:政府责任与权力的契约化安排。本章意在详细阐释将政府责任和权力进行契约化安排的具体实施方式。PPP模式在本质上也属于商事交易,在该交易中,政府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可最终回归由民商事合同为落脚点,凭借特别条款,将部分政府方责任和权力转化为 PPP项目合同中的特殊权利并以私法进行规制。以政府方的监管权力和介入权力均可转化为合同权利,由此可以对 PPP项目中政府职责和义务的履行范围和问责机制加以明确,政府未能良好行使该项权利时,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具体条款的约定需要首先明确如果政府直接担任 PPP项目的合同方,其法定权力和约定权力可能存在重合,因此需要将其权力进行梳理,并不是所有权力都可以转化为合约权利。如果是政府的实施机构作为合同方,那实施机构拥有政府方的哪些授权,也应当与合约中的权利约定进行区分。  第四章私法路径之二:社会资本方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化保障。本章意图对社会资本方权利义务进行合同化处理,拟定展开其自我保护措施。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相比,PPP项目合同展现出长期性和法益多元性的特征。再加上合同主体的特殊性,社会资本方更应该注重与政府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从而在合同谈判中为己方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在 PPP项目中,应当细化合同中社会资本方享有的经营管理公用事业的权利、收益回报权和土地使用权等主要权利的约定,保障其依照合同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对其企业社会责任的合同约定目的在于将社会资本方的义务法定化、固定化,阻止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外加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公司章程中争议较大的股权变更和一票否决权议题与社会资本股东权益密切相关,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应当尊重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而非通过立法加以限制。一票否决权虽然在表面上对社会资本方显失公平,但实则在我国现有项目公司章程中有设置的必要性。  第五章PPP模式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之法律制度构建。本章意图梳理我国现行 PPP法制建设的不足,并且提出完善建议。在社会各界立法共识的凝结之下,我国PPP法制建设正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但就现有发布的各项法律文件来看,基础议题仍然存在多处冲突和模糊之处。本章对国外PPP立法例以及其中关乎社会资本方权益保护的条款进行了简要分析。另外,对《PPP条例意见稿》热点话题进行了探讨。最终提出我国应当依靠 PPP条例的完善、政府权责清单的建立以及法律清理与配套机制的跟进为一体的公法保护路径,和以完善合同条款设置为中心,明晰 PPP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配置思路为方法的私法保护路径,为PPP社会资本方权益提供全面而高效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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