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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种专用识别标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繁荣,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许多具有巨大市场号召力和潜在竞争力的知名商标成为了许多商品制造者模仿甚至假冒的对象。有制造者必定就有销售者,由于大多数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者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所有的销售场所,势必利用租赁而来的场地销售假冒或仿冒知名品牌商品,于是,场地出租者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彪马公司起诉珠海三大商场商标侵权案这一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在侵权主体的认定、责任分担等方面展开讨论,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审理该类案件有所帮助。文章一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由;第二部分是案情介绍;第三部分是对争议焦点的概括;第四部分是分歧与意见;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侵权主体认定、侵权责任的分配。这两个焦点都是此类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常见问题。由于本案中被告是出租场地给侵权经营户的商场,其性质具有特殊性,并且是近年来商标间接侵权的典型,商场能否作为侵权主体,应该承担独立责任、补充责任还是与实际经营户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通过对以上两个问题的论证,笔者认为商场要成为间接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应当严格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商场应当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明知或应知经营户的销售侵权产品而未加以制止或放任其继续销售;对于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商场与实际经营户之间是成立共同侵权,应当由商场与实际经营户对商标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目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商标法中有关商标间接侵权方面提出了—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