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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制定与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立法之后,预示着我国垃圾分类进入“强制分类”时代。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立法充分运用了“强制化”手段来解决生活垃圾带来的问题,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的关键。目前,在中央层面,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立法当中。在地方层面,我国拥有三十四部地方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专项立法。这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立法中主要设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明确了分类管理主体的职责与分类义务主体的分类义务,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引导与监督分类工作的落实,在立法中不仅规定了行政监管体制,还规定了监督与促进的措施。然而,通过对现行的立法进行分析,发现现行立法存在上位法缺失、分类标准设置不科学、行政监管体制有缺陷、监督与促进的措施不足以及法律责任设定不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的推进。事实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缺乏一部科学完备且可操作性强的立法进行引领,所以需要在总结归纳现行立法的优点与缺陷后,由国务院制定一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的过程中,立法模式上应采用“具体详尽型”模式与“治理型”模式;立法定位上应当予以明确;在立法内容上,应当重点加强分类标准、行政管理体制、监督与促进的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设计,从而确保立法中分类标准的合理设置、行政监管体制的科学构建、监督措施与促进措施的有效完善以及法律责任的妥善设定,进而为各地进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立法提供指导,也为全国范围内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供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