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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作为(私)法人为我国民法的一大特色。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除了前苏联的影响外,也跟当时我国特定的经济模式、政治体制紧密相关。不可否认,该制度发挥过积极作用,为广大国家机关参与民事活动提供了便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发展变化,国家机关被私法人化后,由此带来了许多问题。本文即以其中的一个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切入点,抛开错综复杂的财政、经济数据和理论,另辟蹊径,从民法学角度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原因及其法律预防与控制,提出了民法人自己的思考。同时,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急剧膨胀,数额已经超过十万亿,相当于占我国GDP的16.5%。规模如此巨大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犹如悬在人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给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风险,所以本文也是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积极回应。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理论及其确立原因,并将该理论与国外的公法人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二部分首先论述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概念与特征,接下来以法学的宏观背景和机关法人理论的具体路径为切入点,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产生原因,最后指出了地方政府性债务膨胀带来的风险;第三部分首先总结机关法人理论带来的诸多问题,其次探讨了运用机关法人理论处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所遇到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最后结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危机反思机关法人理论,并就我国民法中国家机关的私法地位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本文认为,从长远来看,我国民法应当首先确立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这一前提基础;应摒弃国家机关的私法人化理论,仅承认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私法主体地位,其只能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从事私法行为。本文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创新:首先,运用了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来说,除了采纳民法学的研究方法外,还大量借鉴了行政法学科和民事诉讼法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范畴而更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其次,本文既注重法学理论的阐述,又关照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做到了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