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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虚拟货币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比传统货币更加具有创新性,更加方便。以虚拟货币为主的互联网络流通的电子货币形态,已然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和防范犯罪行为发生。针对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情况,我国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加以遏制。但是,基于虚拟货币的非法集资行为还是在社会中不断发生,而且基于虚拟货币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更为严重,不同于普通非法集资行为,技术含量更高、涉及范围更广、犯罪危害更严重。而我国刑法对于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较为笼统,对于法律适用的帮助不大,从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这类案件可以看出,多数案件同时涉及到不同的具体罪名,对此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理,随之而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日趋严重。为此,需要以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旨在使得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得以明确规范适用,此次论文主要集中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在法律适用中涉及到的不同罪名进行分析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一、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和问题。本章对虚拟货币进行界定,特别是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特殊性和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对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分类,主要表现为三种行为,投资行为、传销行为和经营行为。然后对刑法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前置法规范现状和刑法解释规范现状进行汇总分析,由此出虚拟货币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即缺乏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明确适用规定、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刑法罪名适用混乱。二、对虚拟货币非法集资刑法罪名适用的具体分析,主要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进行分析,并且对各个罪名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通过对每个罪名找到两个相关案例,引出不同学者对于是否认定此罪存在的争议,同时出我的观点。通过案例分析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不同案件过程中既存在以虚拟货币方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又有着传销的外在形式,而判决结果出现了三种罪名都有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的复杂性,每个案件涉及到的涉案人数众多,而不同案件对于具体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也存在着差别。三、最后,出了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路径,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明确规范适用的必要性,即准确把握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本质,具有违法性、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出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行为规范适用的具体标准,从犯罪主观目的角度进行区分,针对不同行为进行不同的认定,如主观目的是经营行为可以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主观目的是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对于数量众多的涉案人员,建议首要分子适用集资诈骗罪,其他责任人员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在司法适用中要体现刑法谦抑性,将刑罚置后,最后出完善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的法律解释,包括明确入罪数额门槛和出罪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