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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私权,始于民法的概念,在宪法和刑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随着不断增强的人类社会人权意识,不断进步的法治文明,隐私权做为人的第一项权利,其进入刑事侦查研究领域的视野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可能性。隐私权做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在刑事侦查领域的诉求正下获得更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可是,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不尽如意,刑事被害人在询问与人身检查等阶段中隐私权极易遭到侵犯,在立法上也严重滞后,学界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的理论研究也还停留在表面。目前,除审判阶段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隐私权保护有明确规定。但对刑事诉讼的其他阶段,被害人隐私权保护只是通过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方式予以规定,并且均停留在规定的原则而没有规定保护的内容和救济程序,因此被害人“二次被害”问题尤为棘手,加强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障机制的探讨也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对刑事被害人隐私权保障机制的研究主要运用的是比较分析的实证研究法,结合中国的当今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实际,以推进刑事诉讼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与民事侵权理论进一步完善为目的。论文首先简要论述了历史上隐私权的发展,从隐私权的普遍性进而引入到应受特别关注的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阐述了保护刑事被害人的隐私权必要性,这既是对公民固有的人格尊严的维护,也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有助于避免刑事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同时更体现了刑事诉讼国际公约保障人权的要求。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国家的做法,在参照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准则的基础上,从中揣摩学习了值得我国借鉴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制度,接着分析了造成刑事被害人隐私权容易遭受侵犯的原因是由于立法严重缺位、司法机关的不当司法行为、新闻媒体的任意报道、刑事被害人与司法人员保护权利的意识淡薄等。最后再结合实际,主要从刑事侦查可能对隐私权造成的侵害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司法体制、新闻媒体规范以及提高司法人员和刑事被害人保护权利的意识的具体措施建议和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