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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大学学术管理活动是大学管理的核心内容。综观古今中外大学学术管理法制化进程以及现行基本法律关系,中国大学在学术管理(主要是公立大学)中的法律定位不仅仅是民事法人、行政相对人,更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其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师与学生管理等学术性活动。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我国的大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一样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与教师及学生可以构成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不同,是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类公权力主体,因而即使与对应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也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形成法律监督关系及行政指导等多种关系。同时,它与教师、学生之间所构成的也不是普通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 围绕以上对中国大学学术管理的法律定位以及它与政府、教师、学生法律关系的理解,本文通过与西方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大学学术管理中基本法律关系的对比,针对中国大学学术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基于提高中国大学学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这一目标,从立法的角度对中国大学学术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言。其分别是:在大学与政府的法律关系方面,从“外控”和“自主”的平衡这一基本原则出发,政府一方面应该改变角色定位,正确区分高等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的不同职能,通过立法、拨款、评估等新的方式方法来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宏观调控的转换,真正彰显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一方面应该借鉴德国有关三个行政划分的理论,建立健全大学公务法人制度,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以及二者共同享有的权力;同时以落实办学自主权为中心,完善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中介制度,形成大学学术管理之合力。在大学与教师法律关系方面,从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统一这一基本原则出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科学规范大学学术管理和非学术管理的关系,建立以教师为主体和主导的学术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术民主管理组织机制。为此,应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建立健全“教授治学”制度、完善教师聘任制度、扩大中下层学术自主权、建立健全学术管理监督制度、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等等。最后,基于对中国大学特别公务法人的法律定位以及由此形成的大学与教师、学生在大学学术管理中的特别法律关系的理解,本文还深入探讨了我国大学教师与学生学术管理活动中权利救济的立法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