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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理应同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在刑法中也应当得到宽宥。在我国刑法中,对待未成年人罪犯已经有了专门的保护条款,例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都是刑法对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中国刑法典却没有任何条文突出刑法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刑法的人性化上来说,缺乏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的刑法明显是不足的。尤其随着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人口数量与所占社会人口比例越来越高,老年人犯罪成了社会与法律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从部分程度上缓解了这个问题,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八)》,试图通过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性与刑罚轻缓化的角度来探讨对老年人罪犯的刑法特殊对待,同时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是从刑事立法上来探讨,较少涉及刑事司法程序中老年人的刑罚问题。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从逻辑角度来看,主要是通过对老年人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特殊性、刑罚目的的实现、理论刑法与比较法视野内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四个前提,来推出老年人犯罪的在立法中规定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作者本人对构建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立法完善建议。第一章通过对老年人犯罪现象、原因及特点的分析,得出老年人犯罪行为与其作为犯罪人都具有其特殊性,即犯罪类型多属激情犯罪,很少有预谋犯罪,其作为犯罪人本身也属于生理心理衰退的阶段。第二章通过对刑罚目的与及其实现基础的思考,试图证明对老年人罪犯处以重刑,由于刑事责任能力不足及人身危险性较小,不但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与价值,同时也不是预防犯罪最经济的手段。第三章主要分析刑法理论对老年人罪犯的宽宥,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的谦抑性与人性化以及期待可能性三个方面来分析,推出刑法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具备一定的宽容。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来看中国传统法系的矜老思想以及国外立法例,从中得出对我国刑法中构建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借鉴意义。第五章主要是通过对前四章的分析,推论出构建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必要性,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提出作者对刑法构建老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与辩证分析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