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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作为一种具有深刻人性基础的现象古来有之,但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并逐步进入法律视野却源于人们民主观念的不断增强和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是现代社会走向文明和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现代社会人们活动领域的拓展,人与人之间交往和联系的加深,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性骚扰现状已不容忽视,几乎在世界每一个地方都有性骚扰的发生,并且数量惊人。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在规制性骚扰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己取得了瞩目的成绩,而我国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却还处在起步阶段。近几年,我国性骚扰问题日益突出,性骚扰纠纷诉讼不断上升,而现有的救济手段却显得“苍白无力”,这一现象暴露出我国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现有法律及制度规范的缺失。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对性骚扰的概念和行为予以界定;对其私法规制的基础予以探究;并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先进制度和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观念、文化、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现行法律体系及制度构架等特有国情,提出我国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的构想;最后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以职场性骚扰之雇主责任制度建立为重点,构建起性骚扰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和救济体系,以期给受害人以最有力的私法保护,并为性骚扰的社会综合防治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