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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行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定价问题就是民生问题。由于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政府规制便成为各国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然选择,政府定价就是政府规制的方式之一。通过对垄断的、重大公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限制垄断经济主体的垄断价格,提高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是政府定价行为目标所在。但是,政府定价并不完美,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改革实践已表明,放松规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的战略选择期,如何更好地规制政府定价行为,使之真正实现服务发展、稳定经济、造福民众的规制目标,是(?)在我们目前的一道现实问题。本文尝试综合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理论,研究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定价行为的失范与规制,对于探索、指导我国政府定价改革理论与实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政府定价行为简析。重点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分析了政府定价行为的涵义及特征,并对政府定价行为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政府定价行为是政府规制价格的直接方式,是政府规制经济行为的一种,是政府规制的微观形式,从而搭建起分析政府定价行为失范进而研究如何规制的基础框架。第二章是我国政府定价的历史与现状。回顾了建国60年来我国政府定价工作发展历程,将其划分为四个时段:高度集权的政府定价时期(1978年以前)、政府定价改革初步尝试时期(1979年—1991年)、政府定价改革走向深入时期(1992年—1997年)、政府定价改革不断深化时期(1998年以来),并对每个时段的典型事件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了我国当前政府定价工作的几个特征,即:市场经济制度下的政府定价机制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定价程序不断规范和相关行业配套改革稳步推进。第三章是我国政府定价行为失范研究。通过分析“兰州拉面限价风波”、“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及“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等一系列典型案例,指出我国目前政府定价行为存在法律规范不够健全、定价程序不够规范和价格监督调控不够完善等具体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依法行政观念尚有缺失、定价机关自我强化和扩张、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相关行业配套改革尚未完成和对政府定价行为的审查监督不力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章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定价经验与启示。通过与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政府定价实践进行比较,探析了规制我国政府定价行为的四方面基本启示,即完善的法律体系是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根本途径、程序正义是确保政府定价公正的基本保障、职能健全的规制机构是实现政府定价目标的重要保证以及减少干预促进竞争是深化政府定价改革的必然选择,并指出我国政府定价改革必须走一条前人从未走过的路,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移植。第五章是规制我国政府定价行为的建议。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定价经验的借鉴创新,基于我国国情并针对政府定价行为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定价程序、理顺定价机构关系及建立价格决策审查与咨询机构、加快行业配套改革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五个方面提出规制我国政府定价行为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