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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由于毒品交易屡禁不绝、立法对吸毒行为处罚过轻,以及刑法迄今未将“毒驾”行为规定为犯罪,“毒驾”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严重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社会要求将“毒驾”行为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毒驾”入刑是立法供需相均衡的产物,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而且能够提高和促进社会总体福利水平,因此,“毒驾”入刑具有必要性。从实践角度来看,“毒驾”入刑在社会成本支出方面具有可控性,并且当前科学技术也能对吸毒行为作出快速检测,因此,“毒驾”入刑具备可行性。从立法论来看,“毒驾”入刑需从行为主体、抽象危险行为的认识、交通工具的范围、法律责任、配套措施等方面加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