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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迅速增加,索赔金额也越来越高。繁杂的纠纷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高额赔偿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出现了有些医院为避免纠纷而不施行有风险的医疗行为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各界人士都希望通过风险转移制度达到填补损害和转移风险的双重目的,以实现医患双方的利益均衡。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论成果和国外的实践发展证明医疗责任保险恰能担此重任。然而,此险种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也谨慎观望的两难境地。如何让医疗责任保险更好地发挥其缓解医疗纠纷、保障患者权益的应有功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肌理进行深入探讨,并借助实证研究剖析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境,进而利用民法、保险法的基本理论提出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文章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由于损害的发生是赔偿责任不可或缺的前提,而对于何谓“损害”,学术上存在着“利益说”和“组织说”的分野,本文在采用“利益说”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接着分析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以及其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以侵权责任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划分为医疗损害、医疗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最后着重分析了医疗侵权体系存在的不足,并指出要克服这些不足应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第二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进行剖析。首先,介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内涵,对其最显著的特征,即第三人性和风险的不可预测性,进行了探讨。其次,面对人们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怀疑与批判,从辩证的角度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评析。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开展的过程中有很多措施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所以不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同时,医疗责任保险是建立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之上的,即它只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承担赔付责任,因而医疗责任保险不会对民事责任造成冲击,不会导致个人责任的“没落”,从而肯定医疗责任保险有其存在的价值。最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内部结构最有争议的几个方面,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结合我国目前医疗体制进行评述,阐发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进行实证考察。我国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项目上实施了医疗责任保险。于是选择了最具代表性的深圳市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和北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来探求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从对医疗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中,认识到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医疗机构的投保率低,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推展困难。二是由于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的法律适用和医疗事故鉴定缺乏权威性,使得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的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针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困境,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提出建议。首先,根据保险理论中的大数法则和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即责任保险的诸多领域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的方向发展),建议应在我国推行医疗强制责任保险,这样才能激发保险公司积极开发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情,真正做到对患者利益的保障。其次,应统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低,但是,这是立法机关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为了利益平衡而做出的政策协调的产物。再次,提出应在我国建立医事仲裁制度,并有以下具体建议:一是建立强制性的医事仲裁机制,二是建立独立的医事仲裁委员会,三是强调医事仲裁的非终局性。最后,基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也为了保险公司能更好的运用大数法则对风险进行评估和解决“长尾巴”问题,建议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应实行期内索赔型责任保险。文章结束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总结,并提出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