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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全国人大上高票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一般税率,而之前内资企业税率为33%(微利企业享受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的实施会对企业的会计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收集经验数据,深入分析“两税合一”税制改革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导致企业基于避税动机下的盈余管理。
税收始终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现金净流出,延缓纳税期限,可以使企业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指收入实现的方式和费用确认的方法,如企业可以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折旧的计提方法等),对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进行调整或分摊,合理归属应税所得的所属年度,尽量使应税收入或所得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实现,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等风险条件下,企业纳税额越小,纳税时间越晚,企业获得的利益相对越大。在面对税率变化的所得税政策改革时,企业进行税收动机下的盈余管理往往比正常情况下更迫切。例如,“两税合一”后,对内资企业来说,由于税率从2007年的33%下降为2008年的25%,企业就极有可能将可以推迟确认的盈余递延至2008年。相反,外资企业则会提前确认盈余到2007年。因此,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努力使税负减少,进行所得税盈余管理,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
国内外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文献不少,但由于研究背景等方面的原因,国内有关税收动机盈余管理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非上市公司税收动机盈余管理研究尚未发现。本文以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重大法律规定出台为研究背景,检验企业是否基于税收目的进行了盈余管理,以此作为在中国开展税收动机盈余管理研究的一次尝试。
本论文选取福建省非上市内资企业2005-2007年度财务报表指标作为研究样本,其中336家为国有企业,102家为私营企业,得出同一政策背景下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反应:财务能力较强的国有企业比财务能力较弱的私营企业做了更多的盈余管理会计处理。与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相比,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除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之外,还须承担更多的社会化目标,且由于更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监督,因此基于税收动机的盈余管理相对不显著。本文还选取了同样年度深圳A股国有制造业企业232家以及家族(中小板块)企业106家作为研究样本,旨在分析对比上市与非上市企业对事件的反映程度。结果表明,同为国有企业,非上市企业税收盈余管理动机相对较强,上市企业可能由于正向盈余管理抵消了避税动机下负向的盈余管理。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相对1600余家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研究其企业主体的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更广泛且积极的意义:从宏观上可探索税制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培育并完善刚刚起步的资本市场,促进中国经济转型;从微观上可引导企业抓住政策有利时机,谋取自身发展机遇;对税收政策执行者而言,可更加准确预测税收政策变化后的税源增减变动,有的放矢找准征管重点;对税收政策制订者而言,可从政策对微观与宏观经济影响层面反观税制存在问题,以便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始于1986年的美国所得税制改革,其公司所得税率从46%下降至1987年40%再降至1988年34%,相关的税收与会计的研究一直从1989年延续至2000年!因此有理由认为,中国此次的所得税制改革也将为中国税收与会计学术界提供未来几年的研究素材。本文是一个开始!
由于国内关于税收动机盈余管理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的贡献就在于借助新税法出台这一事件,对国内相关研究进行一定的补充,对非上市企业的财务分析也是一次大胆尝试。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度量盈余管理是可以进一步深入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