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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增强交易当事人信用的一种手段,客观上具有促进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市场交易的信用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担保制度会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步走向完善。保证担保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在我国应用非常普遍。保证期间是保证担保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存在重大冲突,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了法院在适用这一制度时多有争议。因此正确地界定保证期间的性质、效力及其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联系和区别不仅能够解决理论问题,更对担保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保证期间的概念和立法意义出发,以《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为依托,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保证期间的概念、分类、性质、计算、中断、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剖析,以期为我国涉及保证期间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论文首先论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和立法意义,分析了理论界关于保证期间的几种概念的缺陷,认为“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的最长期间”。并根据相关国家的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探讨了保证期间的立法意义,认为保证期间的存在能很好地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关系,更好地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保证期间的性质。对理论界“保证期间的性质”的几种观点进行了解剖,认为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除斥期间,而是一种独立的期间状态。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着很多共同点,但它们之间仍有较大的差别,无论从法定期间、约定期间,还是从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都有区别,因此它们不能相互替代和相互转换。同时期间除了上述三种之外,仍有其他的期间状态,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保证期间归入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中。 第三部分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期间进行了分类,按照保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按照法定还是约定期间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定期间,阐述了约定保证期间的几种形式及其效力。并分析了一般责任保证期间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我国《担保法》的期间应为以约定期间为主,以法定期间为辅的立法形式。 第四部分通过分析保证期间的起算、中断、中止及其法律效力,阐述了保证期间的始期和终期的确定以及对当事人约定的限制。论述了保证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及其计算方法。认为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矛盾并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进一步加剧了理论研究的混乱和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其结果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应予以适当修改。 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概念和特点及其保证期间的适用。认为最高额保证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因此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也有其独特的内容,特别分析了最高额保证的权利存续期间和保证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期间状态,认为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最高额保证的相关规定混淆了上述两种期间状态,导致了理论界的争议和司法实务的不统一,应通过修改法律予以完善。 第六部分分析了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首先论述了三者有无并存的价值,其次阐述了三种期间如何相互衔接以及在中止、中断上的相互影响。认为这三种期间状态各有其使命,有并存的价值,但是应该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将它们很好地衔接起来,解决现行法律规定的矛盾和冲突。 第七部分提出了对我国保证期间实用的若干意见及对未来保证期间若干立法的建议。认为我国法律应对保证期间的含义、性质以及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关系等进行准确界定,应修改现行《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错误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