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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美国贸易法的一条独特条款,是一项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轴心,以技术壁垒为表象的反倾销制度,属于美国当地针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对本国产业的“行政救济”。它以美国1994年修订的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Act 1988)第1342条为基础,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中适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至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这种货物侵犯了美国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软件作品的权利,则这些不公平竞争的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得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处理。从“337条款”条文表述来看,它完全是一项国内产业保护法。在此项制度面前,无论是进口产品的生产商亦或是其代理商、经销商,都有可能面临美国当地企业对他们提起的侵权之诉。从长期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提起337调查的案件都是围绕知识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展开的。这就使得这一条款在实现保护国内产业目的的同时,更突显了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制裁手段的功能。中国企业,特别是以出口贸易作为支柱型产业的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的337调查的重灾区。浙江企业作为其中一员,面临着自金融危机以来巨大的挑战,如何有效防范ITC对浙江企业提起的337条款的调查,又如何利用337条款使浙江企业面对这样的知识产权壁垒变被动为主动,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六个部分:引言部分概括了学者对“337条款"的认识及其研究现状,同时阐明笔者研究美国337条款的动机和目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337条款”的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主要从该条款自1922年美国关税法雏形之初到1994年美国贸易法的最终修订进行历史发展的介绍,并对其条款的主要内容进行阐释。笔者认为“337条款”的发展是日益扩权和受重视的过程,也是适用对象明晰化、制度设计合理化的过程。第二部分笔者概括了“337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完善处,并对其在实践中的最新发展进行介绍。笔者认为,“337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国的国内法狭隘程度与国际经济制度均衡性之间的冲突。故,在“337条款”的运用过程中,必须与国际接轨,既要可以正确地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又不能无限制扩张他们的诉权导致滥诉的结果。文章将对ITC在程序方面和实体内容方面对“337条款”的最新运用发展趋势进行论述。第三部分笔者浅析了我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总体情况。对比对象主要是自2000年至2009年以来的亚洲国家(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日本和台湾地区。另外,笔者还抽取这些调查中浙江企业的受诉情况,在查阅历年被ITC提起337调查并作出数据分析后得出结论,337调查多数能够为申请方胜诉,主要原因在于被诉方并不清楚337调查的游戏规则,当信息获取对应后,被提起337调查的几率就远远降低了第四部分,笔者重点分析浙江企业遭遇337调查的原因所在。主要包括外围经济环境的恶劣;政府部门、商会、协会的运作不及时;浙江省企业产品结构有待完善以及浙江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单薄等。同时,笔者也给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第五部分,笔者对涉及浙江的两起337调查案例进行介绍并做了分析。在这两起案件中,浙江企业都积极应诉,并取得了很好的结果。第六部分,笔者就美国337调查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在这一部分里,笔者剖析337调查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实质,从行政层面、商会组织、企业自身三方面着手,提出了集中机制的建立,包括行政层面的预警机制和信息服务机制,商会层面的集团诉讼、支持诉讼和建立应诉专项基金机制,以及浙江企业自身基于专利权而建立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最后一节为小结。总结全文。再次对美国贸易委员(ITC)的337调查从条款本身到实践运用,以及浙江企业受诉情况进行梳理,并对正文中提出的建设性应对措施进行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