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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金融制度是与分业金融制度相对立的概念,金融分业、混业制度即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监管层面。从经营层面而言,即目前较为流行的称呼“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从监管层面而言,即“分业监管”和“单一监管”问题。而对于金融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解即:金融业分业经营指银行机构局限在银行业务范围内经营,证券机构限定在证券业务范围内经营,两者不得交叉进入对方业务领域。金融混业经营指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而广义的理解是:金融业分业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限定在各自的传统业务领域内经营,不得超越既定业务范围。金融混业经营既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可以互相进入对方业务的领域,进行多元化的经营。 本文所指的混业金融制度是从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角度讨论我国金融制度的选择,但侧重于混业经营的论述,而本文所指的混业经营,是基于广义理解之上的。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称为《Gramm-leach-bliley法》,该法废除了1933年以来确立美国分业金融制度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也标志着美国放弃了66年以来在金融领域一直奉行的分业金融制度,这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昔日奉行分业金融制度的国家,也相继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混业金融制度的改革,这就使得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阵混业热。这将对国际金融的格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我国的金融改革有什么启示作用?此外,随着我国即将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也加速了和国际市场的接轨,我们是不是继续以分业金融制度加入 论西方发达国家混业金融制度与我国的选择国际金融大环境?这也促使我们有必要反思我国目前的分业金融制度。基于以上认识,经过长时间的准备终于完成了本篇学位论文。 论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混业金融制度的确立与发展,通过分析这些国家金融改革的原因,认识到混业金融制度是目前国际社会的一种普遍选择,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的启示。 第二部分,从现实和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今后实行混业金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这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我国今后可以选择混业金融制度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原因。 第三部分,首先探析我国可选择的混业金融制度的模式,认为我国实行混业金融制度不是一徽而就的,应当分步骤实施。接着,通过和目前国际上实行的不同组织模式的比较,讨论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应选择的组织模式,以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指导方针及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最后,分析我国在混业经营制度下,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