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原件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该制度起源于法国,现为七十余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顺应国际趋势和国际公约号召,引入了追续权制度,引发学界热议。时至今日,追续权制度已伴随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连易三稿,但关于我国设立追续制度的研究仍属空白。本文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和探讨,在分析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追续权具有人身性,但并非著作人身权,而是特殊的著作财产权。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从目的论的角度看,追续权不仅契合公民团结互助的善良风俗,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护作者的人格;从后果上看,追续权制度不仅起到激励创作的重要作用,还是著作权法调整不同作者在利用作品取得收益机会上的不平等的重要手段,纠正利益失衡,实现分配正义。从市场、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看,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不会对艺术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具备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市场、政策和法律基础,因此具有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本文在对比分析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认为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应采取嵌套的立法模式,将追续权制度设置于著作权法之内,并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应当排除使用艺术作品、复制作品、手稿作品和美术作品样品,追续权的客体应限定在视觉艺术作品,避免客体过分扩张。追续权的主体排除受遗赠人和非自然人。对于追续金规则,追续金提取对象为有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收益,其一是追续权排除私下交易的场合,其二是转售应当有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其三是追续金的提取范围为总额而非艺术品专手额增值部分。设置基准金额,合理限制追序权并确保追续权制度利益平衡功能的实现。比较分析两种追续金计算标准,主张选择固定模式的追续金计算标准。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上的立法模式、追续权要素和追续金规则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