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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当今数字时代下已经成为了推进商业创新变革的主要形式,我国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一大亮点就在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与普及。食品行业与网络交易平台的结合产生了诸多机遇,如今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的餐饮经营者越来越多。食品外卖“O2O”模式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的食品营销模式,“online to offline”模式(线上到线下)意味着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在支付方式多元化的条件下,外卖订购方式除了传统的餐厅打包、电话订购外,网络订购和微信订餐已经越来越受到欢迎。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社交网络的扩大促进了电商在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力,目前外卖“O2O”平台的主流运营模式分为由商家自己配送餐品的轻模式和由平台为商家提供配送服务的重模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基于外卖第三方平台的食品交易中侵权纠纷也频频发生。本文首先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以及食品外卖行业的发展,对本文研究的责任主体食品外卖第三方平台进行了基本的介绍。通过梳理食品外卖平台的经营模式,本文进一步确定了食品外卖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在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定问题上,学界观点各异。本文总结了目前对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之后认为,网络平台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在看待第三方平台的地位时不必一味参考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其次,本文对食品外卖第三方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梳理了现行立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认清法律关系,才能探讨法律责任。根据责任义务的相对性,本文分析了食品外卖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即事前阶段的审查登记义务与事后阶段的协助监管、忠实告知的义务。根据法定义务确立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平台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平台的侵权责任。本文在分析总结食品外卖平台的概念以及其运作模式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现有立法为出发点梳理食品外卖平台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承担方式。同时结合“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外卖第三方平台在实践中发生的侵权案例,分析食品外卖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承担的现状,探究第三方平台侵权责任承担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于食品外卖平台侵权责任承担的几点对策建议。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法律适用、明确归责原则的适用以及证明责任的分配,普及第三方平台的先行赔付机制等,以此避免基于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外卖交易中三方交易主体互相推诿,权责不清的状况,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良性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