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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利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其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因此,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为民事法律上的侵权行为。针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笔者出于自己的职业,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研究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商业秘密法律认定以及律师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代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最后对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不太成熟的建议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源起于英国、美国,逐步遍及全球。目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许多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如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以合同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构成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也经历了静态、动态和专利制度互为补充的三个阶段。我国于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这一概念、范围、构成条件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几种行为。并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后来,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使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更臻完备。目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①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②非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③合法获知非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④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些侵权行为突出表现出如下特点:第一,非法获取、非法泄露和非法使用相结合;第二侵犯技术信息和侵犯经营信息并存;第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并存;侵权案件数量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准则,破坏正常的竞争环境,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者主要是证明侵权人从事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庭审中,法官应以保护合法权利人利益,制裁侵权行为为原则,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推定”等规则,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而律师在代理权利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前,首先应全盘考虑并初步判断,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满足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条件。因此,律师能否找准秘密点,在整个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中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诉讼效果。商业秘密权受到侵害,将对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侵权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必须尽其所能的谨慎保护这种无形资产。我国制裁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财产等)。行政责任通常由国家行政部门实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科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制裁。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幅度:一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交往的存在,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方法就是权利主体要加强其自身的保护意识以及国家通过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等方式,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最终得到好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今天,为推动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交流和发展,使中国市场经济更好地与世界经济接轨。有必要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律保护制度的规定中,增加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扩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