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地产税法制的影响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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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获得了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的房地产税的发展经历了1951年的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的房地产税、1988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入21世纪,在改革时首先进行了物业税的空转试点,随后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进行试点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重点提出要加强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将房地产税的立法提到了工作日程上。因此与房地产税密切相关的土地出让金制度的改革也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发展至今30余年,是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度而来的,在土地国有制下将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以收取租金的一种制度,是我国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问题。土地出让金制度是目前我国房地产税费改革中的焦点,对房地产税的立法有重要的影响。土地出让金制度和房地产税法制二者之间是一种相容相克的关系,二者既可以同时存在,又具有相互制约性。土地出让金制度对作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房地产有不同的影响,二者应该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土地出让金的变化也对房地产税的税率有一定的影响,当土地出让金增加或者减少、取消,房地产税的税率都会有不同的变化。因而在研究房地产税改革中,应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梳理,在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地产税法制影响的具体应对策略。本文在对土地出让金制度与房地产税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地产税立法的具体影响,在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土地出让金制度对房地产税法制影响的具体应对策略,并进行相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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