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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渔一生的商业化创作活动违背了“士”必须把道德规范而不是金钱财富放在首位的价值观念,他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总体上是以商业经营与赢利为旨归的。为了使自己的文艺商品畅销,尽可能多的赢得文艺商品的消费者,以获得最大化商业利润。他将文艺的通俗性视作审美理想与自觉的艺术追求,并且在口头上提倡戏剧教化的同时悄悄地通过自己的作品诉说着非儒家传统道德话语。李渔作为一个文艺商品的制作者与销售者,他把目光聚焦于戏曲的消闲、娱乐功能之上。引领着他的观众进入他精心营造的审美乌托邦之中,使戏曲成为观众的情感与精神的按摩。他通过筑构爱情乌托邦,以大团圆方式的结局,消解统治者话语霸权,建立神仙与人共存之域,呈现边缘性话语景观来达到目的的。他的戏曲理论是一种与商业化合谋的戏曲理论。这些理论包括:反对诗歌化、文人化叙事的理论,触及心理补偿与医疗的理论,注重新、奇的理论,戏曲语言的通俗化理论。李渔将戏曲当作商品销售,十分重视文学艺术的商品价值,是有着深刻的时代与社会原因的。明清之际,崇尚享乐与商业的社会风气为李渔成为文化商人创造了有利条件。明清解放思潮为他进行文艺商品化活动廓请了思想上的障碍,李渔对于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的迷恋,促使他进行文艺商品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