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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它对我国正确实施法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极其重大而现实的意义。无论是从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建立和谐社会来说,完善当前我国的检察权制度都势在必行,也只有进一步完善这项制度,我国才能更好地进行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协调稳定发展。然而,在我们现行的检察权制度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阻碍检察权权能正确合理发挥的一些缺陷,本文试图从检察权制度的历史、性质等方面入手,来探讨我国检察权制度在设置以及具体实施层面上的一些不足,然后提出完善检察权制度的一些建议,以期我国检察权制度能够更加适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
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该问题的原因、该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本文的写作思路。第二部分探讨检察权的历史发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脱离其历史而独立存在,检察权制度也不例外,在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检察权形成发展过程,以及我国古代御史制度到现行检察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三部分在论述了几种有关检察权的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检察权其实质具有法律监督权性质的看法。第四部分联系我国的客观实际剖析了检察权制度存在配套制度、监督机制以及检察官责任追究方面的不足。第五部分即针对上文所提到的不足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权能、建立办案人员责任制度等方面来具体阐述完善我国检察权制度的一些具体对策,以期望我国的检察权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实现宪法赋予它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