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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客观上也决定了公用企业的垄断形态。公用企业垄断的存在,一方面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为社会提供各种“准公共品”,确保整体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形成一种有害市场自由竞争的天然威胁,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行为往往会对自由竞争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外部市场竞争压力的缺失,公用企业垄断还造成公用企业本身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其公益属性不彰。公用企业垄断的种种弊端,使得20世纪80年代在世界范围掀起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浪潮和相应的法制变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我国也开始了公用事业改革,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规制。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公用企业垄断呈现出更深次的问题,即由公有制主导背景下“老板缺位”、“所有者激励不足”所导致的公用企业主体地位不独立。
笔者认为,我国的公用企业垄断问题主要体现在公用企业主体地位不独立、公用企业公益性不彰、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三个方面。其中,公用企业地位不独立,是我国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最深次问题。公用企业的独立地位不能保障,公用企业的内部效益和外部公益性就无从彰显;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优势行为也就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建构:第一部分,概述公用企业问题,分析了公用企业的主要特征,为全文的深入分析奠定知识背景和理论思路;第二部分,分析了公用企业垄断的基本属性、产生原因以及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为全文观点和结论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主要问题、规制现状和规制缺陷,在了解我国公用企业存在背景、法律规制、再现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目前针对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过程中的现存问题,为后文的叙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第四部分,结合我国问题和国际惯例,比较了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和规制经验,并分析了借鉴经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五部分,在尊重国情、分析问题、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从规制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三个层次就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本文认为,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目标应定位于确立公用企业法律地位的独立性、维护公用企业垄断的公益性和禁止公用企业的违法垄断行为三个方面。规制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明确公用企业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明确公用企业的科学“垄断边界”;完善政府监管的职能分工与监管协调。就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具体安排而言,建议出台《公用事业基本法》。明确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完善特殊行业立法,强化公用企业的行业监管;协调行业立法与反垄断法关系,强化公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