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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以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城市群为主体形成的特大型城市群,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区域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进行了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为科学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出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以此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总结概括了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背景、意义、目的和内容,介绍说明了研究中所运用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系统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这些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深入分析了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理论基础,并对整个研究的理论分析思路进行了系统阐述。本文详细阐述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历程,梳理了当前法律与政策中有关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的内容,指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现状是:已经具有进行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基础和较丰富相关政策,但是缺乏整体性开展补偿的具体指导与详细要求。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和环鄱阳湖城市群各自的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相对独立,三者进度不一致、方向不相同、政策关联度低,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处在补偿初期的研究与探索阶段。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当前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基于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典型实践分析,总结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典型实践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借鉴与启示。本文将长江中游城市群31个市级行政区划地方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建设或节约使用政府,另一类是流域水资源使用破坏或受益政府,并对两类政府在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中的静态博弈和动态演化博弈进行系统研究,指出为了保证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的顺利进行,必须引入中央政府对31个市级行政区划地方政府行为进行干预,充分发挥中央政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组织者、协调者和仲裁者的作用,构建起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履行相应保护或补偿责任的地方政府进行奖励补偿,对不履行相应责任的地方政府进行处罚,并且奖励补偿和处罚额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界定应以区域的流域水资源使用量作为界定依据,如果区域实际使用水资源量超过可用水资源总量,那么区域就过度使用了流域水资源或挤占使用了其他区域的流域水资源,应当被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应该支付补偿;如果区域实际使用水资源量小于可用水资源总量,那么区域就节约使用了流域水资源或被其他区域挤占使用了流域水资源,应当被界定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客体,应该获得补偿。本文提出基于水足迹法的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并运用水足迹法和脱钩分析方法对长江中游城市群水资源利用状况及其与经济协调发展关系进行定量分析,主要结论为:①2000-2015年间长江中游城市群总体水足迹呈现先小幅波动上涨,再稳步上涨的总体上涨趋势。长江中游城市群人均水足迹变化趋势与总体水足迹一致;水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呈现逐年稳步上升趋势;水资源匮乏度始终保持在36%至89%的区间内波动;水资源自用率非常高,历年都保持在98%以上。②2001-2015年间长江中游城市群水资源利用与经济协调发展处于脱钩协调发展状态,其中2002年和2006年两者处于绝对脱钩的优质协调发展状态,长江中游城市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水资源消耗的比率减小;其余年份均处于相对脱钩的初级协调发展状态,长江中游城市群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水资源消耗以一种较低的比率增长。本文构建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模型,对长江中游城市群2000-2015年间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实证研究,结果主要表明:2000-2015年间长江中游城市群历年都可以认为是节约使用了流域水资源或被其他区域挤占使用了流域水资源,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应当被界定为补偿客体,应该获得补偿。其中2002年应获得的补偿标准最大,为419.86亿元,2010年应获得的补偿标准排名第二,为346.62亿元,2011年应获得的补偿标准最低,为36.91亿元。历年获得的补偿标准变化较大,整体上呈宽幅横向波动形态,但从2013年开始每年应获得的补偿标准呈连续上涨趋势。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支付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方式的分析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应选择资金补偿方式、政策补偿方式和产业补偿方式,并提出应从区域联通、水利建设、能源供给、信息共享四个方面应用资金和政策补偿方式,从产业集群、现代服务、农业建设、产业协同四个方面应用产业补偿方式。同时,本文提出长江中游城市群流域生态补偿配套机制包括组织协调机制、制度保障机制、效益评价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并提出以成立各级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委员会为基础来构建组织协调机制,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为核心来构建制度保障机制,以对补偿政策和补偿效益进行评价为主要内容来构建效益评价机制,以创新宣传和教育方式方法为举措来构建宣传教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