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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利益格局被大幅调整,进而导致了诸多纠纷和矛盾的产生,并且这些纠纷和矛盾呈现出多元化、复杂性、群体性等诸多新的特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之相对应,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把矛盾纠纷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当前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以诉讼为主导,和解、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和法院调解制度为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形成。但是,这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体呈现出一种比较混乱的局面,尚未形成系统科学的体制。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主要针对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际运用中的障碍、完善、以及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协调这三个问题,来进行尝试性地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帮助。本文主要采用了对国内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比较,尤其是对我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挖掘当前司法环境下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寻在的问题和制约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最主要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协调的司法建议,运用司法的权威性保障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更好运作。在内容上,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述我国当前几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方式,一类是诉讼外方式。前者主要包括诉讼和法院调解,后者主要包括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各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和各自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独特优势,这是本文展开研究探讨的前提。第二部分:挖掘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障碍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使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协调和衔接,必须先完善各纠纷解决方式本身,要完善就必须先发掘各自存在的问题。诉讼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律规定最完备,价值最大的,而除诉讼以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主要研究诉讼以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以仲裁为例,现在很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仲裁很不了解,有相当多的人根本不知道有仲裁这样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这是相当尴尬的一种局面。仲裁的专业化程度极高,但却被一定程度地虚置,这与司法的理想化状态背道而驰。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各纠纷解决方式的途径与措施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有针对性的提出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与法院调解各自的完善措施,作为后文第四部分研究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协调的理论与制度基础。第四部分:探讨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协调的方式在制度建构上,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法院调解、信访等纠纷解决方式并未很好地与诉讼相协调与衔接,尚没有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和彼此支持的有效机制,最终导致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等诸多问题。实践中许多纠纷在经过人民调解、仲裁、行政处理或法院调解之后,往往因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问题,若纠纷未获彻底解决,当事人还是要提起诉讼,导致纠纷的二次处理。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还浪费了司法资源。这一部分就是深入剖析各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更好地协调与衔接的方式与途径,以期建立便捷、节约、高效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社会稳定、法治发展提供一种有价值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