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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犯罪问题是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我国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放在虚拟财产犯罪的属性问题上,对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立足于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27条对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确认,讨论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属性有所争议,但主流观点认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仍停留在个案个判阶段,但也绝大多数按犯罪处理,其中以财产性犯罪处理占绝大多数比重。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建立在肯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展开讨论的。对于传统财产犯罪而言,数额标准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虚拟财产犯罪作为新时期的犯罪形态,数额认定也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在法律空白的前提下,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也尚无统一、明确的操作标准,因此可见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全文分成三部分,总计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实务作出的相关案例判决与现行立法对数额认定的相关规定,找出现阶段我国司法实务与现行立法在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上存在的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导致现阶段我国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存在困境的原因。目前我国法律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无直接规定,也无转化适用标准,且虚拟财产犯罪较一般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特殊性,本文具体从上述两方面分析导致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困境的原因。第三部分在将虚拟财产分类成明码标价与无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对比研究虚拟财产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共通点,分析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的可借鉴部分与不可借鉴部分。针对不可借鉴部分,进一步提出认定数额的分类解决方案,讨论虚拟财产在明码标价性质下按标价认定与不按标价认定的适用情形与认定方法,以及在无明码标价性质之下因不同行为性质数额认定的适用情形及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