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许霆案引起喧然大波,引起人们对盗窃罪的量刑正义问题探讨:我国盗窃罪量刑如此之重的依据是什么?刑罚是社会的矫正器,然而我国盗窃罪通过以盗窃者自由、生命为代价的矫正是不是矫枉过正?进而整个财产罪的量刑标准是否产生了问题?
我国虽然在1997年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正,在刑罚正当化的依据上开始由1979年刑法的相对主义、目的刑模式开始向合并主义过渡。但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于一些多发、严重的犯罪仍然保留了相对主义传统。我国在财产罪的量刑上延续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价值理念,这些尤其体现在盗窃罪和诈骗罪通过数额来确定刑罚的立法模式上和具体数额与自由、生命刑的价值对应上。但是这样一种做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弊端,我国盗窃罪在生命、自由与财产之间建立的这种平衡越来越失衡。由此进一步中国的量刑问题也是问题重重,中国对财产罪量刑甚至有一种重刑主义取向。因此应当在财产数额与量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对应关系,才会使这个经济社会中财产与人身建立一种平衡。
我国经过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建设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极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观念也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现阶段人们的价值观念,我国的刑法典应当以合并主义为财产罪刑罚正当化依据,同时量刑时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以国人现阶段的价值理念为标准,在对于财产数额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作出重新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