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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法确立了管理人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居于重要地位,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他所要履行的职责关乎破产程序目标的实现,关乎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须明确其职责的范围和内容,细化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管理人未尽到职责要求,因故意或过失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法律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以对损害进行救济并着力预防损害的再次发生。因此,对管理人的职责和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即在此思路下,在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立法的基础上,对管理人职责的来源和具体内容以及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抛砖引玉之效。除序言和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 序言部分阐述了研究管理人之职责和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现实中的必要性,介绍了管理人、民事责任、职责等基本概念,简要勾勒了全文的结构。 第1章管理人的职责,首先探讨其存在基础,在对有关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各主要学说的利弊进行分析之后,笔者认为以受托人说解释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更为妥当。他们之间形成的是法定信托关系,管理人是受托人,债权人是受益人,债务人是信托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负有信托义务,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笔者还指出当前各学说主要针对清算程序,在和解程序及重整程序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有一定的特殊性,有待进一步研究。随后笔者即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将管理人的职责总结为五大部分,展开论述其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2章和第3章讨论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前者分析责任的构成要件,后者探讨有关责任承担的问题。笔者按简单模式侵权责任要件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进行分析,阐述了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行为表现、各利害关系人可能受到的损害以及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和举证责任。关于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承担,第3章主要讨论承担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承担的限制。具体分析了不同类别管理人如何承担责任,管理人为多数或发生变动时责任的承担等。管理人造成的损害多为财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主要分析了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范围和交叉使用的条件。对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限制是指限定赔偿范围,规定责任豁免情形以及设立责任保险制度分担赔偿责任。对赔偿范围的界定,笔者主张采用因果关系中的预见说,管理人只对其应当或可能预见会造成的损害负责。根据一般原理,管理人也可以在提出抗辩事由的情形下免责,合理的抗辩主要包括合理商业判断、不可抗力和诉讼时效已过。基于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管理人所得报酬和可能遭受的索赔有很大差距,为保障民事责任制度补偿功能的实现和保护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管理人有必要投保执业责任险以分担因其职务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得出的结论,并点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全文主要采用了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理论引鉴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