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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最近几年证据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吸引了众多学者参与,新颖学说层出不穷。《春秋》曰:“知不务多,而务审其所知。行不务多,而务审其所由。言不务多,而务审其所谓。”秉承先哲的教导,笔者想通过本文对现行的各种证据法基础理论学说进行科学地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从而促进此一主题的研讨之深入与共识之达成。 为了方便研讨,本文首先界定“证据法”和“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这两个基础概念。本文主张证据法为狭义的证据法,即其内容限于规范依证据认定事实过程的所有实体性规则,其形式既包括以“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证据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证据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证据法律规范。所谓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也即证据法的基础理论,是指在诸多证据法理论学说中,能反映证据法基本目的、基本特征,并对证据法律规范具有较强解释能力,对证据法立法、司法实践有较强指导意义的理论学说。 然后根据笔者对这两个基础概念的界定,依次简要评析了周士敏先生的多元化证据法理论基础、形式理性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司法公正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方法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实用主义哲学作为证据法理论基础等学说,指出这些学说中,或者理论本身有矛盾、或者作者本人对原本正确的理论有误解、或者理论与证据法律规范及其实践关系不大、或者理论与证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假设存在矛盾,因此这些理论不应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根据前述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标准,笔者主张证据法的核心在于规范依证据准确、正当认定事实。证据法规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主要与准确认定事实相关,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规则、品格证据、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唤起证人记忆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等。另一类主要与正当认定事实相关,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种证言特免权规则、及一些体现效率价值的规则等。准确认定事实与认识相关,故证据法应有认识论基础;正当认定事实与价值有关,故证据法应有价值论基础。 在认识论基础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相关的重要文献。通过回顾相关文献,指出这些文献中的观点及其论证确实可以给人以启发,但这些观点与论述都存在问题。接着,笔者通过对西方认识论的简要回顾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只是近代认识论的最高峰,此后,西方认识论继续发展,出现了新的优秀成果,对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必须予以借鉴。然后,通过比较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证据法在认识图中的不同位置,指出辩证唯物主义和证据法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指向认识与实践的关系,证据法主要指向认识自身。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能完全有效的解释证据法的相关规范(主要是与准确认定事实有关的规范)。其结论是:无论就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自身的发展而言,抑或就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证据法相关内容的全面有效解释而言,都应在继承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借鉴新的认识论发展成果。 关于借鉴新的认识论成果,笔者主张借鉴自然化的认识论。所谓“自然化的认识论”,是指运用经验科学方法研究认识过程的认识论,其代表性学说为英美晚近的社会知识论。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回顾了由美国西北大学法学教授罗纳德·J·艾伦、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教授布赖恩·雷特关于此一课题的开创性论文《自然化认识论和证据法》,指出自然化认识论的分支之一社会认识论为证据研究提供了最为适当的理论框架,同时该理论也为评价现有的证据法理论解释提供了一条富有成效的路径。然后,笔者简要介绍了社会认识论的一般情况,并以戈德曼的社会认识论为例,指出相对于纯粹哲学理论形态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社会认识论更多的体现了经验科学的特性。因此更能对具体的证据法规则的规范效果进行测度、评价。 关于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笔者赞同张建伟的“法律价值及选择、平衡理论”的提法。不过,笔者强调,该理论中的“法律价值”应体现作为部门法的证据法的特殊性,而不应过多的考虑法律整体的一般性。证据法的基本价值,本文主张主要为真实、正义、效率这三类价值。相应的,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主要为:真实、正义、效率三类价值自身及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同时,鉴于国内已有的论述中对这真实、正义、效率三类价值有很多误解,这造成了很多问题,本文尝试对若干证据法的基本价值予以详细地剖析,试图正本清源。 关于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本文提出了一个构想:即规范依证据正当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律规范旨在实现特定局限条件下,不同利益(或价值)的最大化。这里的“利益”,主要包括国家诉追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就价值言,主要是真、正义和效率。这里的“特定局限条件”,主要包括程序瑕疵之严重程度、犯罪之轻重、导正刑事追诉机关纪律之必要程度、当事人保户之必要性、规范之保护目的等。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有可能发展出一个相对完善的经济分析框架,从而确定不同价值或利益的基准、顺序、比重及范围,并通过判例逐步发展初可资操作、检验的实务法则。 要而言之,证据法应具有认识论基础和价值论基础。其中认识论基础应在继承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借鉴自然化认识论的成果;价值论基础应为真实、正义、效率三个主要价值的选择与平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