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下的自由——哈耶克法哲学基础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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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一词源于西方,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概念之一,也是歧义最多,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概念。在洋洋大观的自由观中,较为保守的自由观应该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继承人、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是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对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研究和社会思潮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改革过程中对他的思想也颇多借鉴。哈耶克作为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人物,被尊称为当代自由放任思潮的鼻祖,他的自由主义思想不仅在经济学界,而且在整个社会科学界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他博大精深的思想中关于自由与法治的论述是他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首先从哈耶克的法哲学的理论基础着手分析,全面解析哈耶克法哲学理论的研究进路,哈耶克的理论体系复杂多样,但它们都建立在共同的理论预设之上。因此必须对这一理论预设作一全面解读。哈耶克认为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人之行动而非设计的结果。原因在于人类理性的有限、人类无知的必然和社会本身自生自发的秩序。哈耶克认为理性并不是一种在明确的前提下进行演绎并据此构建规则的能力,而是一种明确地行动原则以及探寻并解释自然法的领悟能力,是一种认识真理特别是道德真理的能力。在对理性理解不同的基础之上,他把从英国传统出发的理性主义称之为批判的理性主义或者进化论的理性主义,而把从法国传统出发的理性主义,称之为建构主义或建构唯理主义。并认为笛卡尔是这种建构唯理主义的始作俑者。建构唯理主义认为理性具有一种终极能力,凭借这种理性人类可以找到绝对可靠的真理性知识,所有有益于人类的制度,皆基于人类清楚意识到的目标,并经由理性的经营而被发明和创造出来的。这种观点遭到哈耶克的批判。哈耶克认为如果把理性视为能够成为其自身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很有可能摧毁理性,是一种非理性的理性行为,是对理性本身的背叛。他认为没有人是全知全能的,反对对整个社会进行重新设计,他认同在文明这个整体中,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根据既有的历史材料对社会进行点滴的改进。接着他阐述了关于人类理性有限的理由是来源人类无知的必然性,他认为正是因为人类社会中有人类理性不及的领域才愈发显得理性的珍贵性,如果存在着无所不知的人,能知道我们的眼前的事物,又能预测未来,那样就失去了主张个人自由的意义了。自由的价值正在于,它能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物提供发展的空间,给人们的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可能多的机会。在人类理性有限和必然的无知的推论下,那就是重视社会之中种种的自发的力量,因此他提出了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哈耶克认为这种秩序并不同于自然界的自发秩序,它是一种人之行动的秩序,包含了人的预期、目的与理性。哈耶克提出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地产生与演进机制类似于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如果要自生自发的秩序起到作用,前提是人应该是自由,自由是自发秩序所专属的特性。如何来保障这种自由,以及这种自由是什么?由此进入本文的第二章节的论述。  本文的第二章首先对自由的概念做一界定,哈耶克笔下的自由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为了更精当的界定与理解这一概念,哈耶克把这种免予他人强制下自由的状态与那种集体的自由(也称政治的自由)、内在的自由(也称主观的自由)和把自由视为能力和财富的自由观相区别,并指出后三种自由各自的危害所在。接着哈耶克进一步他所认为的自由的含义要取决于对强制的理解。他理解的强制是某个人的坏境或者情境被他人、团体、国家所制约,以至于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此人被迫不能按照自己一贯的计划行动,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哈耶克认为这种强制的力量是一种恶,是自由的真正敌人。为了避免这种强制者的恶和自由的实现,那就必须实行法治。由此进入本文第三章的论述。  在第三章中,本文从哈耶克所认为的法律不仅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自由的保障,在他看来,法律不仅防止个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也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国家对个人私域的侵犯。但这种法律是一种法治之法,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成为哈耶克所认为法治之法。哈耶克认为法治不仅要求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还要法律本身也符合一定的原则并受此原则约束的法律才是正当的法律,才能称之为法治之法。这样的法律必须是一般的抽象的规则,不指向任何特定的人,是众知且确定的,是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的。接着对哈耶克关于法治之法的内容和属性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他认为法律可分为公法和私法,且私法的地位应优于公法,但现实的社会却是一种公法不断对私法的侵吞和蚕食。因此必须从法律上限制公共权力,以保障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接着本文从自由为何需要法律,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如果没有法律那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等人在此方面的阐述引出哈耶克所提出的法律下自由的观念。在客观分析哈耶克法哲学理论基础以及对一些基本的也是核心概念的阐述之后,在第四章和结尾部分谈下笔者的看法。  第四章和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哈耶克的思想作一个反思。哈耶克作为二十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之一,研究的领域之广,思想之深自不必多言,但其庞大的理论体系也有其内在矛盾和悖论之处。他本人支持进化理性主义,反对建构唯理主义,但他自身的理论却是对社会进程充满了建构和个人理想的色彩,笔者认为理性和建构是兼容的,个人和社会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也不可能截然分开。社会的进步依赖于个体之间的合力。鉴于中国的现实,把他与马克思主义作了一个对比分析,更能清楚地显示出他理论的矛盾和薄弱之处,对于哈耶克及其思想我们不能盲从和迷信,如果我们把他的思想视为真理,那恰恰是对我们自身理性的一种背叛。解读哈耶克更多的应从道德意义上,他作为一个学者,那种谦虚包容,和珍重个体看法的态度值得学习,对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的批判和以及社会可能走入极权和暴政的警告值得深思。归结到我们的现实社会的建设,那就是要理性和建构并重,法治和自由并行,珍视本国的传统同时借鉴其他文化的智慧获得个体幸福,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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