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权改革视阈下林权的法律构造论——基于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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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的大幕已在全国26个省(市)全面拉开,该项改革关涉到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的两大重点和难点问题——农民增收和环境保护,实属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林权是林权改革的基础和核心,虽然“林权”已然成为公众和媒体喧哗中最响亮的话语,但当前改革却主要是依靠林业政策这一拉力,法律的推力明显不够。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任何一项改革要想向纵深方向推进最终都只能是“黄粱一梦”,集体林权改革也不例外。由此,在集体林权改革高歌猛进、如火如荼的社会大背景下,从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双重视角对林权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除摘要、注释以外,正文近四万字。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第二部分对林权的相关现行法规范和既有理论成果进行了梳理与检视。在该部分一方面对物权法、森林法以及有关森林资源和林权改革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检索,得出林权的基础性规范在现行法上是缺位的,继而分析了规范缺失的原因和后果;另一方面对林权的相关学术观点进行了综合评析,继而在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林权改革视阈下林权概念的科学界定。  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从生态化理念的视角对林权客体进行了辨析,认为虽然森林资源与传统物权的客体相比,在物理形态上并不十分圆满,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属性与其经济价值属性在本质上并没有多大差异,我们完全可以把森林资源视为“观念上的一物”。而且他们在支配性、稀缺性、有用性方面与传统物权的客体具有共性。因此,林权的客体应界定为森林资源。  第四部分着重对林权的准物权性质进行了分析。该部分严格遵循林权——物权——用益物权——准用益物权的逻辑路径展开论述,认为林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但由于其受到公权力的诸多限制因此亦表现出一些准物权的属性,所以宜将其定位为一种独立的准用益物权,而且将林权纳入物权法的体系之中亦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林权准用益物权性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五部分从林权的权利与义务两个层面对林权的内容进行了阐述。首先综述了学界有代表性的几种关于林权内容设定的观点,继而结合权利应具有独立性、可变动性、方便权利登记三个具体标准认为林权宜划分为林地使用权、森林经营权和森林生态环境经营权。林权权利人除了享有相应的权利,还得承担相应的生态义务。林权登记的内容应以林权的具体子权利内容为主干,而区别于他项权利内容进行登记。  第六部分从粗到细的对林权的立法理念、规范模式与法条表述进行了叙述,建议采取物权法原则规定和森林法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林权的具体制度应在可持续利用与经营生态的价值理念下进行构建。森林法也应适时的作出修改,应在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基础上,放开商品林的采伐限额制度,并设专章对林权的设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林权权利人的义务、林权的登记、林权的保护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实现林权在物权法与森林法之间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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