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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是人之存在的永恒主题,在其终极意义上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全面发展以及自由个性的全面生成和丰富。在这个过程中,人的本质的多向度展开首先是通过占有自己的经济生活而实现的。作为基本的财产权利,占有及其内容、制度形式等方面的历史演进,在根本上为人的发展提供了不同的可能性空间,造成了不同的生存状况,从而表征着人的发展是不断的从片面向全面、从单纯向丰富、从必然向自由的历史行程。因此,对经济生活中的占有进行哲学分析,是把握人的发展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重要维度。 作为现实的、恒常的形式,占有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历史起点。从基于人类生存本能的自然属性而实现的对自然的简单利用,到在其自然属性基础上社会属性的历史生成,标志着占有从生存意义到经济意义的转变,是人类现实的、真正的经济生活的开始。人通过占有而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在经济生活基础上丰富的社会生活的形成过程,就是在经济权利的基础上人权的生成和丰富过程,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实现过程。 作为个人乃至整个人类存在和发展借以实现的手段,占有总是以财富这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形式体现和积淀下来。因此,人的发展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财富的创造、积累和使用的过程,人们通过占有一定的财富丰富和发展着自身的本质。财富的内容、形式和涵盖的广度、深度反映着人的发展状况,它本质上是人的实现。因此,财富演变的历史多样性既表明了人的本质在其自身历史中的多向度展开和历史凝结,又决定了人通过各种财富的传承而实现自我传承的可能。 从实现人的自由与发展着眼,占有的终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人对劳动的占有,就是对自己生命本质的占有,其目的是实现劳动活动的全面发展;人对社会关系的全面占有,是实现其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社会交往普遍性的重要前提;占有源于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因此人的发展也包含着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占有是人的主体地位确立和自我意识觉醒的标志,它意味着人的个性自由发展的开始。 通过占有而实现的人的发展是一个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占有的社会化突破了个人占有的历史局限,实现了在普遍交往基础上占有的多向度生成和丰富,为人的最终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依据。每个人不仅可以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且还可以通过普遍的社会交往去互换其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互换和本质力量的互补。在这个意义上,占有的社会化正是人超越自身的非至上性而趋向于至上的决定性条件。 从本质上说,占有与人的发展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人通过占有而确证着人之为人的类存在和类本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着人的本性,促进着人的自由,而两者的关系倒置必然会造成人现实的异化。解决这一异化,只能是现实的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并不是一般的否定私有制和私有财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占有在时空性、普遍性、整体性、不平衡性等方面产生了诸多新的意义,形成了与传统工业社会相比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人的发展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首先,经济全球化实现了占有方式从区域时空向全球时空的变革,相应的,人的发展也从区域性存在进入到全球性存在。其次,经济全球化促成了基于全球交往背景下的具有普遍依赖意义的占有方式的形成,人的发展随着占有的全球体系的形成而在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发生深刻的相关性。再次,经济全球化形成了通过占有的全球体系而实现的人的发展的历史整体性,其民族意义正在被削弱。最后,经济全球化使资本主义世界人的发展的不平衡性成为世界化的现实,人的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两极趋势。 随着占有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基于占有所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具有了普遍的意义,并逐渐标准化、规范化为一定的制度形式。其中,最为根本的是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人的具体占有方式。我们可以把占有方式在生产发展不同阶段上的社会形式(所有制)划分为:“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当然,生产方式对占有制度的决定只具有归根到底的意义,除此之外,历史传统、文化心理等因素也影响着一定占有制度的形成。因此,历史给人们提供的制度选择往往是多种可能而不是一种。不同的制度选择必然会造成人在占有生产生活资料、资金、资源等方面的制度性差异,进而深刻影响到人的现实的生存状况和进一步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产权成为经济生活的主题,它是社会经济运行中通过一定方式界定并加以维护的各经济行为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关系。它源于经济生活中人们对物的排他性占有关系,又是对人们的财产占有关系的规范和确认。相应的,产权制度是为产权的界定、使用、转让和收益而建立的制度性规则。 在占有、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三者与人的关系上,占有是人的生命本质的外化、对象化的结果,是人的现实化的表现;所有制是人的占有方式的具体形式,为人的经济生活的实现提供基本的制度前提;产权则是更具操作性的、处于一定所有制层面之上的具体财产运行机制,它是人们处理各种现实财产关系具体依据。因此,在人的发展意义上,它们归根到底都是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所借以实现的经济手段,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理应成为设定产权制度规则的最后的合法性依据。 从终极的角度看,产权即财产权利,是人类的经济活动社会化和交往关系普遍化以来的产物,产权的出现丰富了人权的内涵,是人权在经济生活方面的具体实现和载体,从而人权不再是理想中的抽象,而是进入到了在现实中可操作的阶段。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产权都是劳动的产物,是人的劳动所创造的财富与劳动所形成的关系的结合,从这一点上说,产权的实现就是人的劳动的实现,就是人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产权改革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发生的:一是对公有产权的股份制改革;二是对私有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它们都是对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重新认定。同过去完全公有制模式下的状况相比,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获得了极大的提升,通过确定各权利主体的利益边界,使人们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行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并且,每个人作为独立的经济权利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投资、交易等经济行为和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产权改革在深层意义上意味着人摆脱经济单一性、固定型、被动性状况的开始。 当然,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无论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都存在着产权残缺的情况。原因就在于:产权是由收益权和控制权结合而成的一个有机体,如果收益权与控制权脱离,就会有残缺产权。那就是:有收益权而无控制权的人就不会去考虑资源损耗的代价而会拼命追求收益;有控制权而无收益权的人就不会认真去改进控制方法而提高收益。这样的结果都只能是资源利用的低效率。 从长期性来看,股份制是解决这一困难的较好路径,通过股权形式个人或集体对企业资本的产权得以完整化,收益权和控制权能够更好的结合起来,并且可以同时采用大规模生产方式。当然,其最终解决,只能是在共同占有基础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即一方面占有的主体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即自由人联合体,它的实质是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个人所有制,即个人的劳动活动与他的生存条件能够实现自由的结合。从目前的情况看,作为一种社会直接占有方式,股份制是实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有效路径。 综上所述,对占有的分析既有经济学上的功能意义,又有哲学上的价值反思意义,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求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尽管由于视野的不同,它们在取向上存在着差异甚至是背离,但是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为了普遍的人类福祉。因此,它必然要求适度的哲学反思,特别是当占有成为目的而不是实现人类发展手段的时候,以避免偏离人类最终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