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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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证券监管权限的内涵进行了阐释,指出证券监管权限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政府监管权力范围的明确性和法定性:二是政府监管权力行使的程序性和透明性:三是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市场失灵和公共利益等经济学理论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提供了合理依据。而保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弱势群体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则是政府监管权力产生及存在的法理基础。可以说,市场失灵及证券市场有别于一般商品市场的交易特点产生了对政府监管的需求,并对政府监管权力存在的理由、政府监管才能的权力范围和监管目标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对政府监管内在缺陷的分析表明,政府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证券业发展,过度的政府监管甚至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反效果。因此在强调政府监管必要性的同时,也有了对有限政府与责任政府的强烈呼吁。通过对政府监管权力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分析,笔者给出了政府证券监管权限的应然状态:第一,政府监管权限应当受到市场化约束。第二,政府监管权限应当受到其客观能力的限制。第三,政府监管权力应当受到监督与制衡。本文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证券监管权限现状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上经历了由地方向中央集权、由多头权力配置向统一部门集权、由政府垄断权力到逐步向市场主体还权的一个变化过程。可以说,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上述变化趋势是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方向的,但由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的这种调整变化是政府主动为之的行为,因而其与市场的内在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我国政府主导型证券市场中的制度寻租空间很大,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没有人能够主动放弃利益最大化选择,因此在政府缩小其监管权力范围时表现出历史的“撤出粘性”。我国证券监管权力的配置仍然呈现出政府对证券监管权力垄断的特征。具体来说,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府监管权限范围过大,严重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我国只要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活动,证券监管部门无所不入,特别是在市场规则的制定、行政审批及市场管理方面更是如此。我国政府的监管权力范围己远远超出一般证券监管所需,这种无视市场规律,用政府集中决策取代市场主体分散决策的监管方式严重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并导致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或无效。第二,证券监管权限时常超越法定界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一直落后于市场的发展,立法权对行政监管权力的约束显得十分无力,政府在行使监管权力时,时常会超越法定界限。一方面,由于我国证券立法缺乏对市场实践的回应以及证券立法权限配置的无序化,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常常面临行政部门无权、却在事实上修改了法律的尴尬情景。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监管部门掌握着大量的法律没有界定的权力,因而其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任意执法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导致市场对证券监管部门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在本文最后部分,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权限的实然状态与证券监管权限应然要求的对比分析,提出了重新厘定我国证券监管权限的法律对策,包括证券监管理念的重塑、证券监管范围的调整、政府与自律组织之间监管权力的重新配置以及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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