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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颁布之前,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一直争论不休,颁布以后,单位犯罪中谁是犯罪主体,谁是刑事责任主体,以及其作为主体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也一直没有定论。理论上对单位犯罪中主体问题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实践中对那些“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但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其他特征的案件”处理方式的莫衷一是;实践中的“双罚”或“单罚”,也因缺乏理论上的有力支撑,而难做到以理服人。
对单位犯罪概念的准确界定,是解决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前提。笔者认为,单位犯罪,实质上是单位决策者、决策执行者的犯罪,是单位决策者为谋取单位利益,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做出符合单位利益的决策,然后,单位决策的执行者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职务行为。
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和行为从属于单位的整体意志和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其实只有一个意志和一个行为——单位意志与单位行为,这决定了单位犯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唯一的。同时,直接责任人员的意志是单位整体意志的根源,这决定了单位只是形式上的犯罪主体,内部直接责任人员才是实质上的犯罪主体。在单位犯罪中,犯罪主体具有唯一性和双层次性的特点。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单罚时,直接责任人员是唯一的刑事责任主体。双罚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同时也处罚单位,但此时,单位只是形式上的刑事责任主体,处罚单位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方式。
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决定了刑罚针对的对象是犯意的产生者与落实者,而不是表面上的犯罪主体——单位。之所以采用处罚单位的方式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归根结底,是由单位犯罪异于一般自然人犯罪的特点决定的。一方面,自然人意志一旦上升为单位意志,单位意志则具有了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其动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单位政策、目标甚至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为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提供了温床。
处罚单位会使单位内部无辜人员的利益受到影响,他们进而鄙视和唾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使直接责任人员感受到精神上的苦痛,从而达到真正预防单位犯罪的效果。此时,罪责自负原则让步于刑法预防犯罪的任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