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资本日益增多,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迅猛。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加快城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银行利率的下调和准备金比例上涨,导致企业的借贷难度增加。股市的持续低迷和楼市投资市场的紧缩,缩小民间投资渠道的范围。迫切的民间资金投资需求和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形成鲜明的对衬。但由于中小企业信用低,担保能力差,缺乏抵押物等条件使其对于银行借贷显得“先天不足”。其对资金的巨大缺口和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难以实现的投资意向,成为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对象。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一直持保守态度。近几年,民间借贷数额日益攀升,影响当地稳定的经济秩序。民间借贷具有相对的隐蔽性,给法律监管带来一定难度。我国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尚无成熟机制,法条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监管系统,法律理念和指导政策时有冲突;实践案例显示法律监管不到位,新兴的民间借贷渠道暴露法律监管的空白;行政监管体系混乱,不利于民间借贷的积极发展;缺乏完整的征信体系,不利于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实现借贷。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民间借贷数额巨大,网络借贷监管空白,多由行政法规监管民间借贷,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等现象。结合国外成熟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监管体系,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温州金融改革和鄂尔多斯出台的《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初步转变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模糊态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系统的法律监管机制。初步确立完整的征信体系,将信用作为担保的依据,降低抵押的压力,促进社会的信用度提高。创建登记服务中心,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正式纳入政府兼顾和扶持的范围,实现中小企业快捷融资,将民间借贷引入公开化,阳光化的健康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