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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所有种类的诉讼之基础和核心,所谓诉讼活动,就是围绕各种证据的提供、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等活动来进行和展开的;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和辩方在对证据的调取和运用上,应体现出公诉机关的控诉职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而事实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举证制度普遍存在控辩双方取证权利、举证义务、对案件知情权等方面的不对等,法庭又往往处于偏听偏信的状态等现象。这些现象表现出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的缺陷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到律师辩护职能的实现,也阻碍了辩护律师对案情的平等知情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实现,使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改革目标流于空谈。因此,从立法上改革和完善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势在必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经验,应当成为我国完善和重塑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借鉴。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上的差异主要是由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对两大法系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优劣长短进行比较,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立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结合中外立法及司法实践,从我国所采用的控辩对抗式审判方式为切入点,以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辩护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及存在的缺陷为主线,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入手,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关问题。本文内容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中,阐述了律师取证权利的含义和内涵,论述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性质和特点,从控辩制衡、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人权保障四个方面对律师取证权利存在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第二部分: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立法规定。在本部分中,在考察了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分别考察了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弄清了各国法律在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上的具体规定,以及这些制度与诉讼结构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在诉讼结构中如何互相配合,以期为我国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的构建提供启发性思路。第三部分: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立法规定及缺陷。结合目前我国辩护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的缺陷及突出问题,从多方面分析了目前我国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在制度层次和保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目的在于深入探求辩护律师取证权利制度在制度层次和保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根源,提出从立法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及对策。第四部分: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制度的立法完善。结合我国现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及立法的缺陷及不足,提出立法完善设想及建议。共从五个方面阐述了立法完善的具体思路。一、按新律师法的要求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二、保障辩护律师全面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三、确立辩护律师调查令制度;四、完善证人作证法律制度;五、确立辩护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以下两点,其一,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立法形式问题,笔者以为没有必要制定独立的《刑事诉讼证据法》,应当尽快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内设“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章节;其二,提出保障辩护律师调查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即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我国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