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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现象一直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它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破坏。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法律尚未健全,各种制度还不够完善等种种原因导致腐败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众最痛恨的社会现象之一。受贿犯罪属于各种腐败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造成极大的侵犯,也降低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及公信力,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虽然,我国正在通过各种手段加大惩治腐败现象的力度,但是,由于受贿罪主体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界定范围不够明确,存在很多争议,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的打击范围和力度。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内容,进一步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对惩治我国腐败现象有一定积极的作用。本文将对受贿罪的主体界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相关规定,纵向对比分析,研究“受贿罪主体”的法律概念,主要从“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以及“依据法律”的概念分别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依照法律中“法律”的基本范围。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关于受贿罪主体认定存在的问题,针对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的几类受贿罪主体一一进行分析,例如,假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工作者、人大代表。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对受贿罪主体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代表性国家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系统研究国外对于受贿罪的立法文本,结合我国特殊国情,为我国受贿罪主体界定提供参考与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受贿罪主体界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归纳有益经验。因此,本文试图从完善受贿罪主体界定的若干建议入手,完善我国受贿罪主体认定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