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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长期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发展进入“瓶颈”。政府财政资金短缺、企业内部由于缺乏竞争而带来的低效促使公用事业开始进行民营化改革。公用事业民营化必然要求完善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做后盾。然我国现有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表现在:首先,缺乏统一的公用事业法律规范,行业立法明显不足;其次,欠缺独立的管制机构;第三,缺少完善的管制程序和通畅的救济渠道。这表明既有的政府管制体制已不能适应公用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亟需重新整合和完善。本文从现实入手,详细分析了我国现有公用事业政府管制法律体制的现状。笔者针对这些现状所表现出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用事业政府管制法律制度的构想,并试从立法、管制机构、管制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文章除绪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基本概念及必要性”。详细介绍了本文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内涵并分析了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只有需要政府管制,才有必要去完善其制度。该部分是全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国外经验及启示”。笔者选择最早开展民营化实践的英国、公用事业管制理论的发源地美国以及与中国同为经济转轨国家的俄罗斯作为介绍对象,着重阐述了这三个国家在公用事业改革过程中政府管制制度的典型特征,并总结出其较为成熟的经验以供参考。第三部分,“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现状”。详细剖析了我国既有政府管制体制的现状,为构建新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奠定基础。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法律制度”,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从立法、管制机构、管制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中的政府管制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