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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长期的深远的影响。其中,中国法律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追求的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令人印象深刻,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的重要贡献。为此,有必要深入加以研究探讨,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加工过程,使那些体现中华民族积极向上精神的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为当前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所用,为现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用。 中国古代统治者善于总结以往成败利弊,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提出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理念与学说,并且影响了中国二千多年,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正如孟德斯鸿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和平状态去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生活义务的行动去考虑人类,所以他们使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全都合乎实际”。这就是说,从治理本国的实际状况出发,把礼义教化防范犯罪作为核心,结合美学的教育功能,法的有效镇压功能,行政的强化管理职能,全方位综合治理社会,以此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以后封建各代承袭周代法律文化传统,或实施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综合为治的理论学说,或推行了以儒学为核心,儒、法、道、解释综合为治的理论学说,但归根结底没有偏离西周以来综合为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凡是礼乐刑政综合运用较好的朝代,其政治经济就会兴旺发达,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 在研究中笔者发现,相关领域的学者如张晋藩、马小红、梁治平、韩秀桃等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命题虽多有涉及,但尚无人作出完整而系统的论述,于是笔者尝试通过宏观梳理和具体分析,把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治世中的表达与实践提炼出来,并进一步考察其本源及本质,探究其成因和得失,按照一个合乎逻辑的思路,加以表述,以为借鉴。 本文结构分引言和正文五章。引言主要说明选题方向、写作意图和研究方法,突出全文主旨。 第一章,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思想的内涵和形成。首先指出何为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即中国古代长期形成的运用“礼”、“乐”、“刑”、“政”四种手段综合治理管理国家的思想,并从“以周礼为基础而形成治国理论体系”、“历代统治者治国的经验总结”和“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表征”这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述其内容和特点。接下来在关于该思想形成的部分中,阐述了“礼乐刑政”是如何被提出,如何被整合,如何被综合运用的,并从中分析了四者综合为治的内在逻辑性。 第二章,“礼乐刑政”四者的基本概念和相互关系。第一部分从中国古代典籍的表述入手,考察了四者的本意,起源和流变。第二部分在考其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四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着重讲述四者的调整对象和直接功能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目的又是一致的。礼是国家施政的标准,有礼则国家政治有正轨可循,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将导致混乱。但由于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是一种辩异。因而还需要通过乐来缓和上下的矛盾,求得和谐。政刑作为法令,它是人们行为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礼义教化预防犯罪作为核心,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第三章,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在中国古代治世中的表达和实践,重点介绍这一思想的四种表现形式,即“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和“明刑弼教”。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倡导礼乐教化,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当时的《九刑》和《吕刑》中都得以体现;“德主刑辅”是其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孔子最初提出,西汉时期的思想家、政治家都纵深阐述,直至儒学大师董仲舒系统论述,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规定了基本的模式;而从魏晋到隋唐,“礼法合一”思想有不断强化的趋势;到明代,“明刑弼教”成为封建社会中这一思想的最佳表达方式。 第四章,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基础。第一部分分析了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对这一思想的本质影响,提出中国古典哲学的自然观是逻辑起点、人性论是核心命题、中庸观是方法论根源、整体观是思维方式这四个观点,并逐一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这一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得以存续的社会条件,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经济基础,文化人格和关系意识是人文思想条件。 第五章,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思想评价。论述了这一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和对当代中国法制与政治建设的借鉴和启示,重点是考证这一思想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面对的任何一个社会问题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而是盘根错节、错综复杂的,同时受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多社会条件的影响,所以只有将传统法文化的精华与当前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融为一体,用以礼乐刑政实现综合为治的思想建立和谐社会提供可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