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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式,一直延续至今。没有人怀疑死刑的威慑力和公正性,直到贝卡利亚发出这样的质疑“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辩就开始伴随着法治的变革经久不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积淀,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纷纷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甚至废除死刑,刑罚的人道主义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由于我国延续至今的“杀人者死”的传统文化,在刑罚体系中死刑制度同样保留至今。如何在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兼顾人道主义,需要我们进行改革的探索。人道主义发展到现在,更加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存在和价值,形成一种把人和人的价值置于首位的观念。刑罚作为一种“恶”,在变革过程中不断汲取着人道主义向善的力量。刑罚体系也从以死刑、肉刑为中心转变为以监禁刑为中心,甚至步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中心的时代。从刑罚的发展看,刑罚的人道主义呼唤废除死刑。犯罪的人理应接受刑罚,但确应止于死刑。在我国仍沿袭着死刑制度,该制度已初步具有了一些人道主义要素。在实体法律的制定中,从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死刑的适用对象,从死刑罪名到死缓制度均体现出限制死刑的基本立法精神。从程序法的设置上,也意图从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程序的归置上张扬程序对于生命权的救济,实现死刑适用的统一和精准。我国虽然在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建设和改革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实体规定上,对死刑限制适用的力度不够,死刑罪名过多,过于严苛。程序规定上,复核程序还不够完善,忽略对死刑犯的人文关怀。在司法实践中,地区形势影响着某一时期的死刑适用,媒体舆论干预个案的死刑裁量。似乎死刑制度变革的脚步,已渐渐落后于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在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之下,我们只能改变传统“重典治世”的观念,从制度上限制死刑适用,尽快实现从限制死刑到死刑之死的完美蜕变。首先,必须改变社会盲目依赖死刑威慑力的心理和传统的报应心理,树立理性,宽容的人道主义理念。其次,从实体法方面制定明确的死刑适用标准,扩大死刑限制适用对象的范围,进一步减少死刑的罪名。从程序法方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实现死刑执行程序的人性化。在我国现行死刑体系中实践当代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是一个相当庞杂的工程,涉及到刑事立法、审判和执行等诸多方面。或许废除死刑之路还遥遥无期,但我们也应当做朝夕之争,最终废除死刑就是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