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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的论述。在司法活动中如何认定法律事实,首先应当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与事实的结合,有关法律事实概念的学说也是众说纷纭。笔者在第一部分当中介绍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五种学说,不论是那一种学说,都离不开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虽然与客观事实有时不相同,但都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但又与法律规范和司法主体的主观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它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事实。同时,作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产物,法律事实无疑是一种规范的事实和制度的事实。在司法活动中,它又是一种司法主体认定的事实。第二部分是事实与规范的交互性解释。之所以称之为法律事实,就在于它以法律规范为前提。法律规范预先设定了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囊括其中,也并非所有事实与法律规范一一对应。在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中,不可避免的要对法律规范作出解释,以适应案件事实。同样,法律规范中蕴含的现实意义也需要通过事实对其加以明晰。第三部分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司法活动主体参与的程序中,必然涉及到主体对法律规范和事实本身的理解。任何判断都会涉及到底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司法裁判中将事实、规范以及价值连接,进而作出裁判。第四部分是法律事实的认定。首先论述的是方法论问题,以司法活动主体的角度去分析法律事实出现时,用何种方法作出判断。感性、理性、经验和科学判断的方法都离不开司法主体的参与,其中,科学实验方法试图取代主观认定,但这一方法在某些领域饱受争议。法律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规则。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不同证据制度下法律事实的认定程序和结果。之后,将法律事实的认定引入到动态的司法程序当中,具体分析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