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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就业形态的变化,非全日制用工(part-time employment)是以一直以来普遍适用的全日制就业模式为基础,又新增灵活性、临时性的劳动就业新形式。仔细考察该类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情况后可以发现,该类劳动者实际上并未能获得劳动法的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不给此类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就是明显的例子。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关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的权益保护的立法处于两个极端,前者的权益保护过严,后者的权益保护却极具灵活性而失之于过宽。这种存在明显差异的差别对待,不但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且还会导致非全日制用工长期处于一种畸形的发展态势。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保险类型之一,具有保障退休者基本生活水准、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居民收入再次分配作用以及进一步维护社会公正的功能。从立法的宗旨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惠及所有的劳动者,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和部分国家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别,进而提出改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目的在于为此类劳动者搭建应有的养老保障。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首先是厘清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身份,将我国与其他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含义进行对比,同时也将非全劳动者与兼职劳动以及全日制用工进行区分,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身份认定提出了依据。第二部分论述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意义,无论从法理基础,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再到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消极影响都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中央和各省市有关非全日制用工者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指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不明确、不统一,各地方规定灵活的问题,并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纳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其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存在的特点,建议合理科学地调整缴费比例、基础、方式,最后明确提出寻求权利救济的法律措施保障,通过多种渠道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