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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支付协议是近几年才逐渐受到人们关注的话题,它来源于药品专利诉讼中,是专利药企和仿制药企之间签订的,通过前者向后者给予相当的对价,尽可能拖延仿制药入场时间的协议。关于对市场上出现的这一特殊协议如何进行规制,在美国和欧盟已经有了诸多可以借鉴的案例,虽然目前我国国内尚未出现类似案例,但是我国作为仿制药大国,目前也在努力推进专利药的研发,在跨国贸易越来越频繁的当下,我国的企业很有可能会触碰到这样的协议,从而引发诉讼,为了避免在应对此类案件时的措手不及,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度研究,以期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完善。文章的前两部分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后三部分从实践的角度予以分析。文章首先简单梳理了一下之所以会出现向支付协议的背景,尤其是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下产生反向支付的原因,在美国的药品市场领域,仿制药与专利药之间一直在进行着较量,为使得仿制药的活力能够被激发,让民众能够享受到更加廉价的药品,美国诞生了Hatch-Waxman法案。该法案的出现,极大地刺激了仿制药企的积极性,纷纷开始把握机遇,大力发展。原本占据优势地位的专利药企受到严重威胁,在寻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催生出了反向支付协议。因为反向支付协议是在一定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产生了争议。然后介绍美国典型案例Actavis案反向支付协议的基本情况,由此引出对这种协议存在合理性的讨论及各方所持不同观点。文章第二部分重点分析反向支付协议是需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从反向支付协议的定义和形成条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表面看来,反向支付协议是专利药企正当地行使其所享有的专属专利权,将其他药企排除在市场之外的表现,是完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但继续深入分析后就会发现,在一定情况下,反向支付协议阻隔了仿制药提早进入市场给患者带来福利的可能性,不利于市场良性竞争。专利法负责授予权力,当权力涉及被滥用时,就超出了专利法所能控制的范围。接下来结合相关基本理论论述了反垄断法之所以可以对反向支付协议予以规制的依据,这部法律出台的初衷就是侧重强调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整体经济利益和每个民众利益协调发展,由其来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违法性评价,是有其理论基础的。文章第三部分从对反向支付协议的规制入手,重点梳理了在对其进行反垄断法层面的评价时会面临的困境,比如面临多方价值利益难以进行平衡和选择,以及由于反向支付协议的情形较为复杂,因此在认定协议的反竞争性时难以认定,在明确理清规制存在的困境的情况下,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借鉴外国经验。文章第四部分借鉴了欧美国家在对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层面的规制时的经验,美国是最早产生反向支付协议的国家,迄今为止已经积累了不少这方面的案例。美国目前出现的案件中,不在一个地区或不是一个级别的法院在处理反向支付协议时适用的态度是有差别的,运用的原则也不尽相同。在这部分结合案例具体介绍在运用不同原则时的思路,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欧盟虽然并没有类似美国《哈奇-韦克斯法案》的法案,但其对反向支付协议规制的发展也可谓迅速,积累了不少相关经验,而且欧委会的重视也极大地推动了相关调查的进展。文章最后是关于对我国可能出现的反向支付进行有效应对,先讨论对其予以干预的必要性。由于出现时间较晚,国内现在还没有对医药领域这种特殊协议作出特别规定。鉴于中国国内目前也没有出现对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案件,所以在相关反垄断执法方面尚没有任何经验,总的来说,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仍有很多不足。中国的仿制药市场目前占据着相当的地位,我们可以在市面上买到的近90%的新药都是仿制药,仿制药得以更好地发展,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大有益处的。面对大量专利药的专利期期满,我国的医药行业既迎来了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药品专利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及时地发现并对有反竞争性的协议予以相应管制,以此促进我国仿制药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在这方面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