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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不是一个显见话题,许多学者都已经做过这方面的论述,我国的立法也已经加大了这方面的立法力度,力求对妇女的各项权益作出全面的保护。而本文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笔者感觉到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妇女的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情形还是很常见,我们的法律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效果,问题的原因确实值得探讨。笔者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引入了一个新的视角,即社会性别视角。这一全新的视角为我们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使我们不再局限于原来的理论模式,也为我们的立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性社会性征构成的形成过程分析看来,由于传统的文化以及性别模式的影响,两性在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差异,从而形成了女性的弱势地位以及财产权益的易缺失性。在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明显地缺乏性别视角,没有考虑到两性之间的种种差异,其实施结果并没有达到对两性权益的平等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中植入社会性别视角是促成两性平等保护的有效途径,同样,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问题是我们可以尝试的理论分析路径。本文首先对社会性别理论的相关问题作了阐述,介绍了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等概念,并以此为主要的分析视角对文章以后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二部分从妇女财产权益易缺失性的社会性别分析入手,指出我国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极其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离婚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影响。通过分析可得出结论:即由于受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影响,妇女承担着家庭及社会的双重角色压力,其社会分工也存在着一定的性别歧视色彩,因此离婚后妇女承担着不利所的财产后果。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法律制度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分析了其在实践的实施过程中的不足之处,通过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了存在这种落差的原因。文章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立法建议,希望在民法典的制定之际,将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尽量完善,以达到对两性权益的平等保护,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