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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相对于传统民事权利类型,从理论上可以说是一种处于取得物权途中的新型权利。它活生生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当权利地取得在时间或效力上具有了不同的程度,就可能产生期待权。为了保障期待利益不受减损并顺利转化成完整权利,法律赋予期待权保障和防御的效力,可对抗相对人、任意第三人的妨害行为。期待权就是这样一组处于物权和债权中间形态的权利,它突破了债权效力范围,更接近于物权。 期待权的类型化是一种归类的思维方法,关注各类型期待权的差异性,流连反复后在更高阶段认识期待权主导形象的一致性,从而判定各类型期待权具体适用规范的类型归属意义。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后位继承人之期待权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提出后,登记完毕前买受人之期待权是民法领域狭义期待权定义统摄下的具体权利类型。它们均受到法律规定的完备保护,因具有预先效力而获得权利取得的确定性和独立的可让与性。 占有不是期待权构成要件,但由于占有的差别使各类型期待权表现出不同强度的效力和特征。保留买受人之期待权由于占有标的物表现出强烈的物权性,权利的让与适用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可善意取得,并可借助占有对抗任意第三人;后位继承人之期待权与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之期待权的物权性逐渐减弱,权利让与需经公证,从无期待权人处不能善意取得期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