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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对华政策就是事实上的“双轨制”,即“三个公报”适用于同中国大陆的关系;同时,《与台湾关系法》则充当了美国和台湾保持所谓的“非官方”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所制订的国内法,“三个公报”是中国大陆分别和美国尼克松、卡特和里根政府所签署的国际法文件。实践中《与台湾关系法》和“三个公报”存在着诸多冲突之处,但美国行政当局和国会在出现冲突时越来越倾向于主要适用《与台湾关系法》。 笔者首先分析了《与台湾关系法》的产生原因,认为除了台湾当局的游说、白宫与国会在中美建交上沟通不够等原因外,还有着国会立法程序变化的原因。越战和水门丑闻后,国会倾向于通过各种手段来牵制总统的外交权。所以,《与台湾关系法》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只是因为中国台湾问题对于美国有着至关重要的利益,所以其影响远比其他类似的国会限制总统权力的法案要影响深远的多。 笔者并对《与台湾关系法》和“三个公报”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认为美国外交政策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根本上是美国宪法设计时的模糊所导致的。理论上,总统的外交权相比于国会比较有限,但是实践中在国会的默许和历史上诸多总统的努力下,并且通过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美国总统的外交权已经大大扩展直至达到了越战时期的高峰。但是美国卡特总统通过行政协定,绕过国会和中国建交的方式,激起了国会内保守势力的反对。最终,在戈德华特诉卡特一案中,最高法院实际上默认了总统的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国际法的实践和理论,“三个公报”的法律效力是无可争议的,并不是能被《与台湾关系法》摆脱或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