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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即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就法律救济而言,存在受案范围不够全面、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及缺乏统一有效的救济机构等问题。因此,结合域外经验及我国现状:首先,我国可以通过扩大受案范围以及统一就业歧视纠纷案由来解决受案范围不够全面这一问题。其次,通过完善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再次,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充实就业歧视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充实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行政责任内容完善现有反就业歧视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最后,通过从性质职能、组成人员、处理程序以及与现有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分析就业歧视救济机构的构建来解决统一救济机构的缺失问题。